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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渔船上当船长三个月 下船后雇主拒付10万薪水

发表于:2017-9-2 来源:石家庄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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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渔船上当船长三个月 下船后雇主拒付10万薪水

(原标题:法院判决“高标准”付薪水)

在渔船上当船长3个月,约定捕鱼季工资10万元。但是到了休渔期,船主事先承诺的薪水并未兑现……船长与船主双方为此事闹上了法庭,此时船长发现自己没和船主签订合同,也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船主按照同行业工资标准的高位数给付船长工资。

朱智是辽宁省东港市某镇的村民,他有渔船船长驾驶资格。朱智称,去年3月初,大连某渔船船主给他打电话,称从去年3月至6月份聘他当船长,一个捕鱼季工资10万元。然而到了休渔期,他把船开回旅顺某港,对船只进行了维护、保养,之后便回老家,但船主并没有按当时承诺的数额给他工资10万元。

对于朱智的说法,船主李某称,朱智2015年9月2日至12月末在其船上工作,4个月工资为6万元。去年3月份上船时双方并未约定工资数额,而是口头约定依照捕鱼量的相应比例开工资,所以,不同意按照朱智的说法向他发放工资。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朱智提供法律援助,将船主李某和其妻子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共同给付拖欠朱智的工资10万元。法庭开庭时,船主李某称,船是自己购买并经营,与妻子无关,不同意与妻子共同承担给付朱智工资的责任。另外,朱智仅在其船上工作了1个月,工资1万元已经打入朱智的银行卡中,所以并不拖欠朱智工资。

朱智称,去年5月25日,船主李某的爱人通过银行确实给他打了1万元,但这钱是前年冬天拖欠他的工资。由于朱智没有与船主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船主拖欠自己工资,朱智向法庭提供了与船主李某及李某的妻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去年3月至6月份在他家当船长的事实。

朱智称去年3月至6月份工资为10万元,船主李某则称按照捕鱼数量提成,双方均提供不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渔船出港记录来看,李某的渔船去年4月25日至5月未一直在海上作业,考虑到渔船出海作业前后均需进行船舶维修、养护等作业,此期间尽管渔船不出海,但船主仍应当向船员发放工资。因此,法院认为朱智主张其在去年3月至6月份受船主李某雇用担任船长的事实符合渔船捕捞作业工作习惯。考虑到大连市渔业生产船员年工资高位数为75168元,扣除春节前后及休渔期5个月,船员在船上最高工资为15000元。所以法院决定按照大连市渔业生产船员年工资高位数认定朱智的月工资。

对于船主李某的妻子是否承担连带给付朱智工资的问题,从朱智提供的与船主李某及李某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船主妻子也参与了对渔船的管理工作,加之渔船系船主李某个人购买,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朱智主张船主李某夫妻共同给付其拖欠工资的主张成立。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船主李某和其妻子共同给付朱智2016年3至6月份工资57581元。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宏翔主任说,雇主应当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记录好出勤天数,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只能依照大连市政府公布的行业工资高位数来计算雇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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